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精神和部署,进一步优化我区创新环境、提升创新能力,培育一批“成长速度快、经济效益好、创新能力强、发展潜力大”的“瞪羚企业”,集中优质资源支持企业持续快速成长,为全区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,结合《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“恺炬创新行动”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惠仲委〔2015〕58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我区每年公开遴选一批“瞪羚企业”,并给予授牌,同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,企业自入选当年“瞪羚企业”后一年内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,若第二年未入选,则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。
第二章 遴选条件
第三条 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遴选范围:
(一)在区内注册登记并在区内办理税务登记、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。
(二)产业领域包括平板显示、LED、移动互联网、新能源、云计算、智慧装备制造、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。
(三)企业在近三年内无环保、纳税、劳资、诚信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记录。
第四条 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遴选条件:以企业规模和效益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,以企业创新能力作为参考指标,在符合规模和效益指标的前提下,满足创新能力指标较多的企业优先入选。
新业态、新模式企业不受规模和效益指标限制,在符合特定指标情况下,可入选为“瞪羚企业”。
(一)规模和效益指标
1. 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(含)~2000万元的企业,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0%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0%。
2. 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(含)~1亿元的企业,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%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%。
3. 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(含)~5亿元的企业,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%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%。
4. 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,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%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%。
5. 5年内实现年收入5亿元:在申报时,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完整年度(以注册时间为准),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5亿元及以上。
6. 10年内实现年收入10亿元:在申报时,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1个完整年度(以注册时间为准),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10亿元及以上。
(二)创新能力指标
1. 知识产权: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2项及以上;近三年获得软件著作权3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2项及以上。
2. 创新企业: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的企业。
3. 人才:获得国家、省、市以及区相关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,如中组部“千人计划”、广东省“珠江人才计划”、惠州市“天鹅计划”、仲恺高新区“恺旋人才计划”等。
4. 研发平台:被认定为国家、省、市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;被认定为国家、省、市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重点实验室;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。
5. 研发投入: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(三年研发投入总和/三年收入总和)超过3%。
6. 标准制定:近三年主导参与制定国际、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。
(三)新业态、新模式企业指标
基于大数据、电子商务、物联网、云服务等新业态、新模式企业,其上一年度员工总数不少于100人,且近两年员工数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%。
第三章 扶持政策
第五条 充分发挥“瞪羚企业”的示范作用。每年评选10家仲恺高新区“优秀瞪羚企业”,其中一等奖1名、二等奖3名、三等奖6名,分别给予8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的奖励。
第六条 着力降低“瞪羚企业”贷款融资难度,建立投资及贷款风险担保机制,对“瞪羚企业”给予最高200万元信用贷款担保。
第七条 着力降低“瞪羚企业”贷款融资成本,对“瞪羚企业”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在认定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%给予一次性贴息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第八条 积极鼓励优质创新资源支持我区发展,对区外企业到我区投资创业的,当年入选“瞪羚企业”后给予奖励。
第九条 开辟“绿色通道”,为入选的“瞪羚企业”提供项目入区、发展用地审批、高层次人才落户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。“瞪羚企业”的员工(非本地户籍)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,在当年积分入学申请中给予10分的奖励。
第十条 采取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支持“瞪羚企业”发展,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,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作为主力对“瞪羚企业”进行投资、参股和并购。
第十一条 加大对“瞪羚企业”的创新资源对接力度。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定期举办“瞪羚企业”项目路演和对接会,组织“瞪羚企业”与区外高端创新资源进行交流合作,积极扶持“瞪羚企业”做大做强。
第十二条 “瞪羚企业”可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,按照我区相关政策执行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
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设立“仲恺高新区瞪羚企业专项资金”,用于扶持“瞪羚企业”发展,同时成立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督审批,研究解决涉及专项资金的有关重大事项。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,成员由区科技创新局、经济发展局、财政局等单位组成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,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,并作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机构的委托方,负责对受托机构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考核。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《预算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,确保公开透明。
第五章 评选流程
第十四条 仲恺高新区 “瞪羚企业”申报采取“面向企业公开征集,各园区、镇(街道)组织推荐”相结合的形式。
(一)面向企业公开征集
在区管委会网站、区科技创新局网站以及各园区、镇(街道)网站等相关平台发布组织申报的通知,面向全区公开征集“瞪羚企业”,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书。
(二)各园区、镇(街道)组织推荐
各园区、镇(街道)根据遴选条件结合公开征集情况,对未申报的优秀企业进行补充通知,并提交“瞪羚企业”推荐信息表。力争遴选工作覆盖区内所有企业。
第十五条 凡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,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 “瞪羚企业”申报书及申报材料,通过资料审核后即完成申报。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(一)企业营业执照(复印件,加盖公章)。
(二)企业税务登记证(复印件,加盖公章)。
(三)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(复印件,加盖公章)。对近三年内迁入园区的企业,在本地的指标数据不足三年的,可提供迁入前经审计的数据进行申报。
(四)创新能力指标相关证明(复印件,加盖公章)
第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联合第三方机构和专家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,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遴选,并形成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初筛名单。
第十七条 在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初筛名单的基础上,由区科技创新局联合第三方机构根据“优秀瞪羚企业”评选要求对企业进行筛选,形成仲恺高新区“优秀瞪羚企业”初筛名单。
第十八条 由区“瞪羚企业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初筛名单和“优秀瞪羚企业”初筛名单进行审议,形成年度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名单和“优秀瞪羚企业”名单,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一并报区“瞪羚企业”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。
第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名单和“优秀瞪羚企业”名单将在区管委会、区科技创新局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。
第六章 “优秀瞪羚企业”评选要求
第二十条 参选仲恺高新区“优秀瞪羚企业”的基本条件为当年入选的“瞪羚企业”,并按照创新能力指标得分进行评选。
第二十一条 创新能力指标计分办法:
创新能力指标包括6大类17分项,企业满足分项要求可获相应的分值,企业创新能力总得分≥200分即可参与成长性排序。
创新能力指标各分项分值如下:
表1 创新能力指标分值表
序号 | 创新能力指标大类 | 创新能力指标分项 | 分项分值说明 | 备注 |
1 | 知识产权 |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| 每项30分 | 近三年为申报当年的前三个自然年(下同);知识产权计分最高不超过12项 |
2 |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| 每项5分 | ||
3 | 近三年获得软件著作权 | 每项25分 | ||
4 | 近三年获得集成电路布图 | 每项25分 | ||
5 | 创新企业 |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| 50分 | 企业同时满足两项要求时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计算 |
6 | 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 | 40分 | ||
7 | 人才 | 获得国家级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,如中组部“千人计划” | 50分 | 企业同一人才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认定,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计分;不同人才获同一级别认定的可累加 |
8 | 获得广东省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,如广东省“珠江人才计划” | 40分 | ||
9 | 获得惠州市相关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,如“天鹅计划”等 | 30分 | ||
10 | 获得仲恺高新区相关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,如“恺旋人才计划”等 | 20分 | ||
11 | 研发平台 |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重点实验室、新型研发机构 | 50分 | 企业同一机构被认定为多个不同级别认定,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积分;不同机构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可累加 |
12 | 被认定为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重点实验室、新型研发机构 | 40分 | ||
13 | 被认定为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重点实验室、新型研发机构 | 30分 | ||
14 | 研发投入 | 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% | 40分 | |
15 | 标准制定 | 近三年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| 每项50分 | 主导参与同一标准的不同级别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计分 |
16 | 近三年主导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| 每项40分 | ||
17 | 近三年主导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| 每项30分 |
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创新能力指标要求的备选企业,根据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从高到低进行成长性排序(排序中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相同的“瞪羚企业”,创新能力得分更高者排名居前),择优入选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仲恺高新区“瞪羚企业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实施过程中,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3年。